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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院校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时间:2008-12-15 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高校的稳定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对CER—NET电子公告牌和电子邮件加强管理的通知》和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关于配合高校加强电子公告牌和电子邮件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内的高校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立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高校应当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保卫、网络管理、学生工作等部门参加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专职网络安全管理员。网络安全管理员应当参加由公安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安全培训。
    第四条 建立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的制度、上网信息日常检查制度、安全事故和案件报告制度、黑客入侵和有害信息上报制度、对员工和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机房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的高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同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通报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和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与本单位有关的案件和事故;在重要;敏感时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开通值班电话,保证与当地公安机关的热线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国际联网的高校的电子公告栏(BBS)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建立版主责任制,在BBS服务器上,采取有效的身份识别、安全审计措施。在电子邮件、新闻组、WWW服务器上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信息过滤技术,应当有安全审计功能。网络系统应当建立用户上网日志记录。 第七条 重要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应当采取备份措施,应当有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和灾难恢复措施。
第七条 重要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应当采取备份措施,应当有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和灾难恢复措施。
    第八条 国际联网的高校有关部门应当对接入网络的用户进行备案,并将用户备案数据及变更情况、IP地址分配及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国际联网的高校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条 国际联网的高校有关部门应当与接入用户签定安全责任协议。
    第十一条 各高校在计算机基础教育中应当设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责令改正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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